1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修改前的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對應的是“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刪除此條款,意味著招標代理機構不必自建專家庫,實際上降低了行業的準入門檻。而刪除了原第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需經行政審批的相應內容,則意味著招投標代理市場的資質壁壘被打破,招投標代理市場徹底放開。
中國采購與招標網就此次招投標法的修改咨詢了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承蔚律師的看法。李律師認為各代理機構不必自建專家庫,建立一個統一共享的專家庫,無疑有利于統一專家選拔標準、規范專家庫建設體系,更好地落實招投標“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放開市場并非放松監管,不代表著放任自流。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被取消以后,相應的監管會加強,整體來講有利于行業發展。市場放開后,招標人有更大的選擇空間、更多的選擇權,這會促使代理機構提升競爭力,培養招標代理機構的競爭意識和服務意識。市場競爭的加劇,也會促使比較有實力的招標代理機構拓展業務范圍、開拓新市場,從單純的招標代理向行業綜合咨詢服務轉型,行業的升級勢在必行。
與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相對應,原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代理機構資質不存,已經不能作為身份的一種官方認同和屏障,“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當然也無法成為威懾。修改后的條款細化了懲罰措施,但沒有就從業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做出相關說明或規定,有業內人士擔心,受處罰停止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可以原班人馬“換個殼”再來。這也提示監管部門,不僅要完善針對機構的信息信用體系,也應建立從業專業人員個人的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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